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第3次自動延長30天,毋需另行申請
- 發布日期:2020-05-18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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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針對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滯留我國的外籍人士,已分別在本(2020)年3月21日及4月17日2次宣布延長在臺合法停留期間30天的措施。
雖然國際疫情近來有趨緩跡象,但各國所採取之國境及飛航限制多未解除,外交部決定針對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第3次自動延長30天(共計延長90天),毋需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自入境隔日起算為首日)。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另外,內政部移民署針對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士刻正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凡本年3月20日至6月30日自行到案者,採不收容、不管制來臺期間及最低罰鍰等鼓勵措施。詳情請參閱該署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29/7238/217253/)。
【常見問答】
問題1:
適用第三次簽證自動延期措施的外籍人士,在臺停留天數如何計算?
擬答:
在臺總停留天數的計算方式為,原本的簽證停留天數延長2次30天後,再延長30天(共計延長90天)。停留天數自入境的隔天起算為第1天。
※ 舉例:
美國籍人士於本年2月7日以免簽證90天入境我國,原可在我國停留至5月7日;依據外交部3月21日、4月17日時所宣布之第一、二波延期措施,其在臺可停留的天數,已經自動延長60天,至7月6日。嗣依據外交部5月18日宣布第三波延期措施,則可繼續自動延長30天,至8月5日。意即,該名美國籍人士的免簽證停留期限由90天延為180天。
問題2:
如果停留天數再加30天會超過180天,還可以再自動延期嗎?
回答:
在臺總停留期限以180天為上限,超過180天的部分,就無法再續延。
※ 舉例:
本年3月21日以前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的外籍人士,於第一及第二波延期措施宣布後,在臺實際停留已達170天;停留期限將只能再多延10天。
問題3:
外籍人士倘於本年3月21日以後入境,是否適用外交部5月18日宣布的停留期限延長30天的措施?
回答:
不適用。外交部本年3月21日、4月17日以及5月18日所宣布的自動延期措施,適用對象均只限定為本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尚未逾期停留之外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