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律再自動延長30天,毋需另行申請

  • 發布日期:2020-04-17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64322

外交部針對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滯留我國的外籍人士,已在本(2020)年3月21日宣布延長外籍人士在臺合法停留期間的措施。

由於國際疫情持續升高,各國續採取國境及飛航限制,外交部決定針對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律再自動延長30天,毋需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自入境隔日起算為首日)。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另外,內政部移民署針對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士刻正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凡本年3月20日至6月30日自行到案者,採不收容、不管制來臺期間及最低罰鍰等鼓勵措施。詳情請參閱該署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29/7238/217253/)。(E)

 


 

【常見問答】

 

問題1:

適用簽證自動延期措施的外籍人士,在臺停留天數如何計算?

回答:

在臺總停留天數的計算方式為,原本的簽證停留天數加30天後再加30天。停留天數自入境的隔天起算為第1天。

※ 舉例:

美國籍人士於本年2月7日以免簽證90天入境我國,原可在我國停留至5月7日;依據外交部3月時所宣布之第一波延期措施,其在臺可停留的天數,自動延長30天,至6月6日。嗣依據外交部4月17日宣布第二波延期措施,則可繼續自動延長30天,至7月6日。意即,免簽證停留期限由90天延為150天。


 

問題2:

如果停留天數再加30天會超過180天,還可以再自動延期嗎?

回答:

在臺總停留期限以180天為上限,超過180天的部分,就無法再續延。

※ 舉例:

本年3月21日以前持停留期限140天之停留簽證入境我國的外籍人士,於第一波延期措施宣布後,自動延長至170天;因此,第二波延期措施宣布後,無法自動延長至200天,只能再多延10天至180天的上限。


 

問題3:

外籍人士倘於本年3月21日以後入境,是否適用外交部4月17日宣布的停留期限延長30天的措施?

回答:

不適用。外交部本年3月21日以及4月17日宣布的自動延期措施,適用對象均為本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尚未逾期停留之外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