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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年4月29日起,我國年滿14歲至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之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之5年放寬為10年

  • 發布日期:2019-04-17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69426

為兼顧役政管理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權益之衡平,外交部經與內政部及國防部會商後,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及「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等3項法規,放寬在國內或國外年滿14歲之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之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以5年為限,延長為與一般民眾同為以10年為限。前揭法規業已完成預告程序,預計於本(108)年4月26日修正發布,自本年4月29日施行。

上述在國內外滿14歲至接近役齡男子及在國內役男,自本年4月29日(週一)起(以送件日為準),申請之護照效期以10年為限(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外交部提醒具上述身分國人,倘無急需,可於4月29日以後再申辦護照。

至已出境役男應在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換、補發護照,為配合役政管理需求,凡符合就學規定者,核發之護照仍以3年為限;倘不符合就學規定,僅能核發1年效期護照供持憑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