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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宣布自本(107)年12月1日起實施我國與帛琉共和國國民互免簽證措施

  • 發布日期:2018-12-03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6307

爲示我對太平洋友邦國家的重視,並基於簽證待遇平等互惠原則,依據我國與帛琉共和國兩國國民互免簽證協定,外交部宣布,自本(107)年12月1日起,我與帛琉共和國互予對方國民入境免簽證待遇。

此是繼我與諾魯共和國、吐瓦魯國、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及拉丁美洲暨加勒比海地區友邦後,再次與我邦交國實施的雙邊互免簽證待遇安排。該措施要點如下:
一、 兩國國民於彼此國境旅行時可免簽證停留90天,我原予帛國國民電子簽證待遇將自同日起相應取消;
二、 兩國國民所持護照(含普通、外交及公務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三、 適用免簽證的我國國民是指任何具中華民國(臺灣)國籍的個人;帛琉共和國國民則是任何具該國國籍的個人。

我國將續與太平洋其他友邦就開放互予國民免簽待遇積極洽商,以增進人民互訪及瞭解,並進一步深化邦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