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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各駐外館處自105年6月1日起適用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新措施

  • 發布日期:2016-05-3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146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與雲嘉南等辦事處)及各駐外館處自本(105)年6月1日起採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取代現行之文件證明專用驗證貼紙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並建置線上查詢系統(https://docauth.boca.gov.tw/BOCAWeb/index4.jsp),自同日起開放查詢。
新版「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為A4尺寸之驗證專用紙張,除保有現行之文件證明專用彩色防偽驗證貼紙等多項嚴密防偽措施外,並已改善字體過小、閱讀不易等缺點。在驗證格式方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與雲嘉南等辦事處係參照《海牙外國公文書免除驗證公約》規範之驗證格式,至駐外館處版本則與現行貼紙相同,並相應放大字體,以便利申請人及國內要證機關辨識。
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前述四辦事處驗證之資訊,均可透過新建置之查詢系統進行確認,國外機關亦可利用此查詢系統,免除以往經我國驗證文件須再經該文件使用目的國之駐台機構、我國駐該國館處或該國駐外使領館驗證之冗長程序,以便利文件之跨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