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提醒國人於出國前,應及早檢查護照效期是否為6個月以上
- 發布日期:2013-09-02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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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國際慣例,絕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皆規定入境之外國旅客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方可核准入境。 本局提醒國人於出國前,應及早檢查護照效期是否為6個月以上;如發現護照效期不足,請儘早至本局、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四辦事處換發,以確保個人權益(註: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或非屬晶片護照,皆可申請換發)。
依照國際慣例,絕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皆規定入境之外國旅客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方可核准入境。 本局提醒國人於出國前,應及早檢查護照效期是否為6個月以上;如發現護照效期不足,請儘早至本局、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四辦事處換發,以確保個人權益(註: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或非屬晶片護照,皆可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