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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將於96年10月1日發布施行。(2007/08/31)

  • 發布日期:2007-09-07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61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

                                                96年8月30   日                          

                                      領二字第0966801690號

主旨:公告將於本(九十六)年十月一日發布施行並自十月三日起生效之各類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及相關注意事項

依據:依「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二、三、四、五、七各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各類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如下:

項     目

收 費 數 額

停留簽證費

單次

新台幣1600元/美金50元

多次

新台幣3200元/美金100元

居留簽證費

單次

新台幣2200元/美金66元

多次

新台幣4400元/美金132元

特別手續費

新台幣800元/美金24元

相對處理費

新台幣3400元/美金100元(目前僅適用美國籍)

電報費

新台幣50元(由國內拍發);駐外館處收取之電報或文件郵遞費依各地區別訂之。

速件處理費

停留簽證

單次

新台幣800元/美金25元

多次

新台幣1600元/美金50元

居留簽證

單次

新台幣1100元/美金33元

多次

新台幣2200元/美金66元

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者,以新台幣支付;申請人在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數額或駐外館處依該美金數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數額支付。

二、    多次入境居留簽證適用於部分駐台機構人員。

三、    外籍人士在我國入境國際機場或港口時申請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後申請延期改辦或改換發居留簽證者,除停、居留簽證費外,另加收特別手續費。

四、    徵收相對處理費之對象為該國向我國徵收類似費用者。上列相對處理手續費目前僅適用美國籍人士。

五、    申請速件處理者,每件依所申請簽證類別之費額加收百分之五十。

六、 簽證申請案經受理或由申請人自行請求撤銷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