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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新規定將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2007/01/05)

  • 發布日期:2007-01-05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1103

持以下特定國家護照申請中華民國簽證須完成擔保手續

  • 阿富汗 Afghanistan
  • 阿爾及利亞 Algeria
  • 不丹 Bhutan
  • 柬埔寨    Cambodia
  • 古巴 Cuba
  • 伊朗 Iran
  • 伊拉克 Iraq
  • 寮國 Laos
  • 索馬利亞 Somalia
  • 敘利亞 Syria

申請、送件方式

  1. 先申請後擔保:申請人先至我駐外館處提出簽證申請,並將駐外館處受理初審後給予之簽證申請號碼(Visa Application Number)通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保證人 。國內保證人備妥應備文件後送至本局三樓第31號至33號櫃臺辦理擔保手續。
  2. 先擔保後申請:申請人的中華民國境內保證人得備妥應備文件(不含申請人之簽證申請號碼【Visa Application Number】)及簽證電報費(每位申請人新台幣50元)後送至本局三樓第31號至33號櫃臺辦理擔保手續。本局櫃臺收件後即開立電報費收據,請送件人至本局3樓大廳兆豐銀行櫃臺繳費並將收據灰色聯交回收件櫃臺。

持以下特定國家護照申請中華民國簽證須於以下指定地點提出,並由國內關係人完成擔保手續。

  • 孟加拉 Bangladesh  (限向我駐泰國代表處申請                               )
  • 迦納      Ghana(限向我駐奈及利亞代表處申請)
  • 緬甸 Burma/Myanmar(限向我駐泰國代表處申請)
  • 奈及利亞   Nigeria(限向我駐奈及利亞代表處申請)
  • 尼泊爾 Nepal (限向我駐印度代表處、駐新加坡代表處、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名稱: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
  • 斯里蘭卡 Sri Lanka   (限向我駐印度代表處或香港中華旅行社申請)
  • 巴基斯坦 Pakistan  (限向我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駐吉達辦事處或香港中華旅行請)
  • 喀麥隆     Cameroon(限向我駐奈及利亞代表處申請)
  • 塞內加爾    Senegal(限向我駐甘比亞大使館申請)
  • 北韓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限向我駐新加坡代表處、駐日本代表處、駐橫濱辦事處、駐福岡辦事處、駐大阪辦事處或澳門【名稱: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

申請、送件方式

一律先申請後擔保:申請人先至我駐外館處提出簽證申請,並將駐外館處受理初審後給予之簽證申請號碼(Visa Application Number)通知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保證人 。國內保證人備妥應備文件後送至本局三樓第31號至33號櫃臺辦理擔保手續。倘申請人尚未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簽證申請並取得簽證申請號碼( Visa Application Number),本局不受理在台保證人(國內廠商)預先提出之擔保案件。

 

注意事項

  •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
  • 本局收件後如通知須補送文件,將通知保證人,未能於兩週內補齊文件,或初審未獲通過者,所繳電報費不予退還。
  • 審核情形將於收件後五個工作天(特殊案件不在此限)通知駐外館處,並將電報號碼藉由「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審核通知書」,依保證人所填寫之國內傳真號碼傳予保證人,申請人則請持憑本局之電報號碼向申辦簽證之我駐外處查詢申請結果。
  • 「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簽證申請表」及「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審核通知書」,可自本局網站下載或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局各分支機構免費索取。
  • 「特定國家人士來台洽商在台關係人辦理擔保應備文件」請參閱「外籍人士來台商務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