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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文件可以直接請駐台機關驗證嗎?

  • 發布日期:2017-08-07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1520
  1. 與我有邦交關係之駐台使領館所辦理之文件驗證,本部可受理複驗。惟在兩國無外交亦無領事關係之情形下,各該國家之駐台機構應經雙方協議或在對方政府授權及我國政府同意下,始有權辦理文件證明業務,因此外國駐台機構若未被授權,則其所辦理之文件證明,在我國並不具證明效力,故該等國家製發之文件須送至原核發國之我駐外館處辦理驗證後,本部始受理複驗。
  2. 另與我有邦交關係之駐台使領館及外國駐台機構驗證或出具之證明文件,本部及外交部國內各辦事處仍得視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