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持有效登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
(二) |
經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有關規定核發無刑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三) |
未受出國限制。 |
(四) |
經常需赴亞太經濟合作各會員體間從事商務或洽公旅行。 |
前項所稱商務有關重要人士,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
(一) |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台灣工商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之現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務主管、其所屬一級團體(包括各縣、市協會) 理事長、秘書長,或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所屬雙邊委員會理事長,及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之現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務主管,經上述工商團體推薦者。 |
(二) |
曾獲下列獎項之一: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創新研究獎、海外台商磐石獎、新創事業獎、台灣精品獎、二十大台灣國際品牌廠商、金商獎或創業楷模獎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所屬之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台灣工商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或經上述獎項之承辦單位推薦者。 |
(三) |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現任總會長、名譽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及所屬各洲總會總會長、監事長暨其分會現任會長,經該聯合總會、僑務委員會、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推薦者。 |
(四) |
現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監事、名譽董事及處長級以上管理階層人員,經該會推薦者。 |
(五) |
最近3年內,曾獲金貿獎或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科(課)長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經經濟部推薦者。 |
(六) |
非屬前五款人員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理人及重要資深主管,經經濟部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
(七) |
經常前往亞太經濟合作會員體從事亞太經濟合作事務之重要政府官員、學者或專家,經所屬機關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