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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大陸,而我的中華民國護照遺失了(尚未逾期),台胞證也掉了,請問我怎樣申請補辦護照?

  • 發布日期:2017-08-1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6387
  1. 如果您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首先您應先至大陸公安部門報案遺失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辦理臨時台胞證,經由陸路至香港或澳門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1. 香港:
      由大陸地區經由香港羅湖管制站,親赴我們派駐香港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49樓4907室,上班時間請撥洽詢電話:(852)2887-5011;非上班時間或緊急情形請撥:(852)9314-0130),申請遺失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返國。
    2. 澳門:
      遺失護照的國人若選擇經澳門返國,可親赴我派駐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傳真號碼:(853)2871-3130),電話:(853)2875-0320轉2;非上班時間或緊急情形請撥:(853)6687-2557),申請遺失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返國。 
    3. 若您急於由大陸搭機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國,請參閱「申辦護照Q&A/換補(遺失)發護照」項下的題目:「我目前在大陸,急於由大陸搭機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國,但我的中華民國護照逾期失效了(或護照遺失了),請問該怎麼辦?」相關內容。
  2. 若您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規定,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惟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提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倘您依上述程序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可依上述(一)申辦護照或入國證明書。倘您對前述有關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疑義,可逕洽內政部移民署,聯絡方式如下:
    電話:(02)2388-9393,
    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3. 另國人倘於大陸地區遭遇須緊急處理事件,如死亡、重病、重傷、遭擄人勒贖、被扣押、失蹤、旅行證件遺失等,可撥打海基會(http://www.sef.org.tw)「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所設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電話:(02)2533-9995),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