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我目前在大陸地區,而我的中華民國護照效期已過(或快要過),請問我怎樣申請辦理換發新護照?

  • 發布日期:2020-09-16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69899
  1. 如果您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申請辦理換發護照方式依申請地點分別說明如下:
    1. 香港:
      您可備妥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如已逾期或未逾期護照、照片等)親自前往我們派駐香港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49樓4907室,電話:(852)2887-5011)申請換發護照。
    2. 澳門:
      您可備妥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如已逾期或未逾期護照、照片等)親自前往我們派駐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電話:(853)2875-0320)申請換發護照。
    3. 國內:(限在臺有戶籍國人)
      您可備妥在國內申請護照之相關文件(新式國民身分證、未逾期護照、照片等)委託親屬或與您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在國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護照;但還沒有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除了原持護照內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外,不可以委託代辦護照。另年滿14歲尚未申領新式國民身分證(94年12月21日以後核發)者,亦不可以委託代辦護照。
  2. 若您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規定,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惟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提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倘您依上述程序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可依上述(1)申辦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倘您對前述有關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疑義,可逕洽內政部移民署,聯絡方式如下:
電話:(02)2388-9393,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