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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申請晶片護照各項加(移)簽及加頁說明書

  • 發布日期:2024-08-16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59078

一、護照加簽項目如下:

  1. 僑居身分加簽。
  2. 符合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1條第2款情形之外文別名加簽。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加簽(阿拉伯文資料加簽)。

二、護照各項加(移)簽:

  1.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倘委任代辦,除應備文件外,代理人並應出示代理人本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2. 應備文件:
    1. 護照正本
    2.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且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 符合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1條第2款情形之外文別名加簽或阿拉伯文資料加簽請填寫「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僑居身分加簽或移簽請填寫「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4. 依加(移)簽項目不同,其他應備文件表列如下:
加(移)簽項目 其他應備文件 說明

僑居身分加簽

  1. 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
  2. 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正本
  3. 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由於部分外國政府規定取得各該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若未經各該國政府相關單位核准而在各該國境外連續居住超過規定期限者,將自動喪失各該國永久居留權。故若檢附有關國家永久居留證作為申辦僑居身分加(移)簽之佐證資料,且已搬離各該國規定之居留期限者,將不符申辦要件,依規定應不受理其加(移)簽之申請

僑居身分移簽

  1. 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正本
  2. 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正本
  3. 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由於部分外國政府規定取得各該國永久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若未經各該國政府相關單位核准而在各該國境外連續居住超過規定期限者,將自動喪失各該國永久居留權。故若檢附有關國家永久居留證作為申辦僑居身分加(移)簽之佐證資料,且已搬離各該國規定之居留期限者,將不符申辦要件,依規定應不受理其加(移)簽之申請

外文別名加簽

  1. 必須符合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1條第2款之規定
  2. 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
  1.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1條第2款規定:依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變更外文姓名者,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但得於下次換、補發護照時免列。原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第二外文別名方式辦理,但應於下次換、補發護照時擇一記載,不得再另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
    • 第5款:音譯的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的國家語言讀音不符(以一次為限)、音譯的外文姓氏和自己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的拼法不同、有習用的外文姓名並繳驗相關文件。
    • 第6款: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或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
  2. 於護照持用期間擬首次取用外文別名,應依規定申請換發護照。

阿拉伯文資料加簽

 

 

將護照資料頁登錄之各項資料以阿拉伯文登載於加簽頁

  1. 所需工作天數:2個工作天,惟阿拉伯文資料加簽部分因尚須翻譯作業,為14個工作天。

【注意事項】

  1.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因此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應依法申請換發新護照
  2. 辦理護照各項加(移)簽,申請人為未滿18歲者,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始得辦理。

三、護照加頁:

  1. 辦理方式:可由本人親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倘委任代辦,除應備文件外,代理人並應出示代理人本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2. 應備文件:
    1. 護照正本
    2.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加頁申請書
  3. 所需工作天數:可隨到隨辦,並於當日取件,惟尚須完備內部作業程序,無法立即取件。
  4. 護照空白頁不足時,可申請護照加頁,惟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