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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護照照片規格

  • 發布日期:2024-01-3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201007

我國護照用照片之規格及標準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範,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的護照專用照片乙式2張(請詳下附「注意事項」)。照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 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另提醒不得使用合成及鏡像照片,照片不修改,修圖可能會使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無法順利辨識臉部特徵,導致無法使用快速通關,造成入出境困擾。照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1. 最近6個月內拍攝,照片無墨跡或摺痕。
  2.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左右置中。
  3.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4. 頭髮不得遮蓋到眉、眼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晰、不遮蓋。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5. 照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6.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照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resampling)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7. 如照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300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的照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8. 如果配戴眼鏡:
    1. 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2. 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9. 請勿提供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的照片,以免因照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10. 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照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11. 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者手的影像)。
  12. 照相機及燈光:
    1. 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2. 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3. 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4. 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5. 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6. 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7. 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8. 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9. 對焦需清晰。
  13. 申請人在國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申辦護照,得經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首頁的「個人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預約系統」(個人申辦專用)及「旅行社團件網路填表及照片上傳系統」(旅行業者送件專用)上傳照片,照片規格除須符合前述規定外,其電子檔規格限定JPG或JPEG格式,色彩模式為RGB(需至少24位元),檔案大小不得大於5MB,解析高度至少需達531像素,寬度至少需達413像素。

※注意事項:

在國內申辦護照經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提供的系統上傳照片者,得免附紙本照片2張,但有下列情形者,應依規定檢附紙本照片:

  1. 非委託旅行社送件的申請人,自個人申辦專用系統列印的「簡式護照資料表」若以黑白列印,應檢附與上傳照片同式的紙本照片1張。
  2. 委託旅行社送件的申請人,若未提供照片影像電子檔,應檢附紙本照片1張。
  3. 所繳照片(含上傳的照片電子檔)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者,應請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紙本照片乙式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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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
    pdf (2 MB) 更新日期:2024-02-07 下載次數:13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