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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身分加簽

  • 發布日期:2017-07-26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88803

(一)申請要件:

  1. 已取得外國(不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居住國外累計住滿四年且在僑居地連續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2. 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必須符合15歲之年12月31日前自臺灣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且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3.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其所持護照依其他法規應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者,必須符合16歲至18歲(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183天;屆役齡(即19歲)倘有返國紀錄(含持外國護照),須於其屆役齡後第一次返國前已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始得辦理。


(二)應備文件:

  1. 護照正本。
  2. 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3.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4. 當地居留證件正本。(如永久居留證或公民證正本)
  5. 免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