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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法定代 行
理人之其中 1 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 前
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 準
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
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 備
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
使、負擔對該申請人權利、義務之證
明文件正本(如提供含詳細記事之戶
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
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6. 男子(年滿 16 歲之當年 1 月 1 日起至
屆滿 36 歲當年 12 月 31 日止)及國軍
人員、服替代役役男,請持相關兵役
證件正本(如載明役別之國民身分
證、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
役等證明文件)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
派駐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櫃檯(尚未
服兵役者免持證件)在護照申請書上
加蓋兵役戳記。
7.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護照效期
屆滿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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