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merged
P. 13

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先經法定代          行
    理人之其中 1 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        前
    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          準
    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
    父母離婚或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           備
    人,父或母或監護人請提供有權行
    使、負擔對該申請人權利、義務之證
    明文件正本(如提供含詳細記事之戶
    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保留完整記事欄之
    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6. 男子(年滿 16 歲之當年 1 月 1 日起至
    屆滿 36 歲當年 12 月 31 日止)及國軍
    人員、服替代役役男,請持相關兵役
    證件正本(如載明役別之國民身分
    證、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
    役等證明文件)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
    派駐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櫃檯(尚未
    服兵役者免持證件)在護照申請書上
    加蓋兵役戳記。
7.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護照效期
    屆滿者免附)。

                              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