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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滿 14 歲首次申請護照者,須由直系  行
    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    前
    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或辦理人    準
    別確認。陪同辦理者除需備妥國民身
    分證正、影本外,應繳驗親屬關係證    備
    明文件(如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
    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4. 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
    經戶政事務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
    屬或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
    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
    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
    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雙
    方工作識別證、向勞保局申請之雙方
    投保資料表、本局認可之服務機關證
    明文件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
    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
    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如非上述
    委任代辦情形者,代辦人須出具經公
    證之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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