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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滿 14 歲首次申請護照者,須由直系 行
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 前
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或辦理人 準
別確認。陪同辦理者除需備妥國民身
分證正、影本外,應繳驗親屬關係證 備
明文件(如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
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4. 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
經戶政事務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
屬或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
體之人員或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
或甲種旅行社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
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雙
方工作識別證、向勞保局申請之雙方
投保資料表、本局認可之服務機關證
明文件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正、影
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
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如非上述
委任代辦情形者,代辦人須出具經公
證之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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