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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
6 個月內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申
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6. 曾經申領過護照之民眾,無論護照是
行 否已逾期或遺失,均無須再至戶政事
前
準 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在備妥申請護照
備 必要文件後,可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
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辦理。
(二)、申請地點:
7.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2-2 號三樓
02-23432888
8.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臺中市黎明路二段 503 號一樓
04-22510799
9.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高雄市成功一路 436 號 2 樓
07-2110605
10. 外交部東部辦事處
花蓮市中山路 371 號 6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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