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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臺幣 1300 元。但未
            滿 14 歲者及男子年滿 14 歲至未免除
            兵役義務前,護照效期為五年,每本
            收費為新臺幣 900 元。(依最新公布

行 費用為準)
前
準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備

       1. 為提升我國護照公信力並便利我國人
            海內外快速通關及爭取主要國家給予
            我國人免簽證待遇,我於 97 年 12 月
            29 日發行晶片護照。國人所持護照若
            非晶片護照,仍可繼續使用至效期截
            止日;也可提前申換護照。但倘國人
            擬以免簽方式赴美國觀光或商旅,則
            須申換晶片護照。

       2. 晶片護照得加簽之事項為外文別名加
            簽、僑居身分之加簽或移簽及阿拉伯
            文護照資料加簽,持照人除以上事項
            外,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
            發新護照。

       3. 申請 換 發新 照 須沿 用 舊護 照 外文 姓
            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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