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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 行
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 前
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 準
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外文別名以
二個為限)。 備
4.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始
可申請換照。惟所持護照非屬最新式
樣,則不論效期如何均可申請換照。
5. 出國旅遊請妥善保管護照,倘不慎遺
失或遭竊,為防止有心人士冒用護照
進行不法行為,損害自身權益,請立
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與我駐外
館處聯絡,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
明書」持憑返國。另在大陸地區遺失
護照者,請先至大陸公安部門申報遺
失並取得報案證明(倘臺胞證亦遺
失,須同時辦理臨時臺胞證),備足
資辨識之在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
證、駕照或健保卡)洽直航之航空(船
舶)公司將上述資料傳移民署國境事
務大隊審核後,直接搭機(船)返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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