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merged
P. 15

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   行
    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   前
    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   準
    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外文別名以
    二個為限)。             備
4.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始
    可申請換照。惟所持護照非屬最新式
    樣,則不論效期如何均可申請換照。
5. 出國旅遊請妥善保管護照,倘不慎遺
    失或遭竊,為防止有心人士冒用護照
    進行不法行為,損害自身權益,請立
    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與我駐外
    館處聯絡,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
    明書」持憑返國。另在大陸地區遺失
    護照者,請先至大陸公安部門申報遺
    失並取得報案證明(倘臺胞證亦遺
    失,須同時辦理臨時臺胞證),備足
    資辨識之在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
    證、駕照或健保卡)洽直航之航空(船
    舶)公司將上述資料傳移民署國境事
    務大隊審核後,直接搭機(船)返臺

                       8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