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如由戶政事務所收件辦理,因涉及規費收繳之方式、龐大郵寄費用及各戶政事務所資訊設備建置、退(補)案件處理、人力資源不足及戶政事務所無法處理個別複雜案件等困難,未來仍須另作長期規劃。
目前戶政事務所人員僅就首次申請護照者之相貌、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等加以比對,完成申請人本人之人別確認,並未受理護照申辦業務,申請人於經戶政事務所辦理完人別確認後,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以及其他申請護照之應備文件委託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代申請護照。
為維護民眾權益避免護照遭冒辦,自(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若無法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部三辦)申辦者,亦可先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作人別確認後,再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委託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向領務局或外交部三辦申請護照。
就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等)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填具之相關資料加以核對。經比對無誤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人貌核對,倘均確認無誤,戶政事務所人員即在申請人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加蓋章戳,以為證明。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則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一)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戶政事務所有空白表格)。 (二)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直4.5公分且 橫3.5公分,不含邊框),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照片 規格請參閱問答第八題。 (三)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四)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 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 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 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 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一)只要是在臺設有戶籍,首次申請護照不方便親自至領務局或外交部三辦 申請者,都可以至各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 理人別確認。但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 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則請 向領務局或外交部三辦申請。 (二)未滿14 歲申請人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 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 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 本)。
因戶籍法規定初領國民身分證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所以年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如擬首次申請護照,須先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請領國民身分證後,才可到同縣(市)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或直接向領務局及外交部三辦親自申請護照。
(一)戶政事務所:於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均可辦理。 (二)領務局及外交部三辦: 周一到周五為08:30-17:00; 另每周三延長辦公時間 至20:00。
為確保國人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定,護照用照片規格為: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為「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領務局或外交部三辦續申請護照,若逾期則視同未辦理人別確認。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本人直接向領務局或外交部三辦提出申請。
(一)是為了保障申請人護照資料不被置換或發生錯誤,而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二)美、歐盟大多數成員、澳、韓、星、菲、印、馬、泰、越等國,均早已 採行護照親辦。我政府為保障國人身分權益免被侵害盜用,並為國人爭 取更多先進國家之免簽證待遇以及符合國際趨勢,爰推動首次申請普通 護照民眾可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可向下列電話洽詢: 領務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 南部辦事處07-2110605, 東部辦事處 03-8331041。 另亦可上領務局網站查閱,網址為http://www.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