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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中華民國簽證相關手續及說明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須知
| 適用對象 |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 、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6個月以下停留 之外籍人士。 |
| 應備文件 |
-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
- 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6個月內2吋半身彩色近照2張;
- 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 來台目的證明文件;及
- 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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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證 效期 |
- 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 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3個月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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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留期限 |
- 14天。
- 30天。
- 60天。
-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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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用 |
- 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 其他國家人民之停留簽證為:
單次入境:新台幣1,600元(折合美金50元)。 多次入境:新台幣3,200元(折合美金100元)。
- 相對處理費新台幣4,620元(美金140元,目前僅適用於美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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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停留期限為60天或90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台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 ,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180天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