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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護照遺失。             駐
   B. 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或拒絕入出   外
                        館
      境。
   C. 因意外事故受傷、突發或緊急狀況無  處
                        協
      法自行就醫、失蹤或死亡。      助
   D. 遭偷竊、詐騙等犯罪侵害,情節嚴重

      需駐外館處協助者。
   E. 遭搶劫、綁架、傷害等各類嚴重犯罪

      之侵害事項。
   F. 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

      抗拒之事件。
   G. 其他足以認定為急難事件,需駐外館

      處協助者。
4. 駐外館處均應設置急難救助服務電話

    專線,以供旅外國人發生急難時聯繫
    之用。駐外館處急難救助服務電話專
    線由館長審酌轄區業務情形,指定專
    人或責成各機關配屬駐外館處內部之
    人員共同輪流值機;值機人員應及時
    接收訊息,立即通報業務主管人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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