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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護照遺失。 駐
B. 遭外國政府逮捕、拘禁或拒絕入出 外
館
境。
C. 因意外事故受傷、突發或緊急狀況無 處
協
法自行就醫、失蹤或死亡。 助
D. 遭偷竊、詐騙等犯罪侵害,情節嚴重
需駐外館處協助者。
E. 遭搶劫、綁架、傷害等各類嚴重犯罪
之侵害事項。
F. 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
抗拒之事件。
G. 其他足以認定為急難事件,需駐外館
處協助者。
4. 駐外館處均應設置急難救助服務電話
專線,以供旅外國人發生急難時聯繫
之用。駐外館處急難救助服務電話專
線由館長審酌轄區業務情形,指定專
人或責成各機關配屬駐外館處內部之
人員共同輪流值機;值機人員應及時
接收訊息,立即通報業務主管人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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