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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至駐外館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後,再
由駐外館處轉致當事人。
B. 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先
向外交部繳付款項,經外交部轉請駐
駐 外館處將等額款項轉致當事人。
外
館 9. 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館處經確認
處 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第八點
協
助 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
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機票,及
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 500
美元(或等值當地幣)之基本生活費
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
助款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
起 60 日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
還外交部。
10. 旅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立
即危及其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情形者
外,駐外館處應拒絕提供金錢借貸:
A. 曾向駐外館處借貸金錢尚未清償。
B. 拒絕與其親友、雇主聯繫請求濟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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