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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至駐外館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後,再

    由駐外館處轉致當事人。

    B. 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先

    向外交部繳付款項,經外交部轉請駐

駐 外館處將等額款項轉致當事人。
外
館   9. 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館處經確認

處   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第八點
協
助 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

    要者,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機票,及

    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 500

    美元(或等值當地幣)之基本生活費

    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

    助款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

    起 60 日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

    還外交部。

    10. 旅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立

    即危及其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情形者

    外,駐外館處應拒絕提供金錢借貸:

    A. 曾向駐外館處借貸金錢尚未清償。

    B. 拒絕與其親友、雇主聯繫請求濟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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