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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駐外館處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本要點      駐
    另有規定外,不提供下列協助:       外
                         館
   A. 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B. 干涉外國司法。            處
   C. 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   協
                         助
      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D. 擔任民、刑事事件之保證人。
   E. 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危急亟

      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
      無法即時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
      理者不在此限。
   F. 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
      罰鍰及保釋金等款項。
   G. 提供無關急難協助之翻譯、轉信、電
      話、電傳及電報等服務。
   H. 介入或調解民事、商業糾紛。
8. 駐外館處可透過下列方式,協助遭遇
    急難之旅外國人,獲得財務方面之濟
    助:
   A. 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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