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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駐外館處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本要點 駐
另有規定外,不提供下列協助: 外
館
A. 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B. 干涉外國司法。 處
C. 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 協
助
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D. 擔任民、刑事事件之保證人。
E. 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危急亟
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
無法即時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
理者不在此限。
F. 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
罰鍰及保釋金等款項。
G. 提供無關急難協助之翻譯、轉信、電
話、電傳及電報等服務。
H. 介入或調解民事、商業糾紛。
8. 駐外館處可透過下列方式,協助遭遇
急難之旅外國人,獲得財務方面之濟
助:
A. 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或保險公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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