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請輸入多媒體內容說明文字, 以符合無障礙第一優先等級規範
現在位置:首頁 >出國旅遊資訊 >簽證及入境須知

馬來西亞

地區:亞太地區
國家或區域:馬來西亞
國家(英文):Malaysia
簽證及入境須知
說明:

入境須知 :

一、可攜帶物品

烈酒、紅酒或啤酒

不超過1公升

香菸

200支香菸 / 50支雪茄 / 225 公克之菸

服裝

不超過3件

不超過1件

化妝品或個人電器護理用品 / 香水 / 電池

不超過1件

免稅品

價格不超過馬幣75元

紀念品 / 禮品

價格不超過馬幣400元(其物品除了來自蘭卡威及納閩島,價格不超過馬幣500元)

其他物品攜入境須暫先付進口稅(稅率通常為該物品價值的50%),待出境時再持收據證明退稅。

二、管制與危禁物品

攜帶毒品最高可處死刑。禁止自以色列進口物品;無醫師處方之藥物或禁藥;武器、色情書刊;印有可蘭經文之布料或衣物。

三、 入出境攜帶貨幣限制

自2005年7月21日起,馬國恢復外匯浮動匯率制,旅客出入境攜帶馬幣最高金額以RM1000為限,外幣則可自由攜入,惟外幣攜出境額度不得超過攜入境之金額。出入境攜帶外幣低於RM10,000等值時,不必申報。出入境攜帶超過相當美金10,000元(約馬幣34,000元)之現鈔、硬幣、銀行匯票、支票及旅行支票等,應向馬國海關填寫「Customs No.22」表申報;若未依前述規定申報或未誠實申報者,將被處馬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或併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詳情可聯繫馬國國家銀行或查詢該行網站。

四、衛生防疫

  1. 凡年滿1歲以上來自黃熱病疫區之旅客須持有預防注射證明;曾經被列為疫區之國家或地區,馬國即視為疫區。
  2. 對動、植物無特殊規定。

五、簽證:  

  1. 種類: 2個月內多次入境觀光簽證及落地簽證。
  2. 辦理2個月內多次入境觀光簽證所需證件:
    1. 護照正本(六個月以上效期)
    2. 申請表
    3. 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4. 簽證費新臺幣 240 

      收件:上午 09:00 至 12:00 (2件以下)   09:00 至 11:30 (2件以上)
      當天發件:下午 03:30 至 05:00
      詳細情形:請洽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 Malaysian Friendship and Trade Centre, Taipei, 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205號12樓1208室。
      電話:02-27167075 ,27167580。
  3. 落地簽證,停留效期為14天,可在馬國 PENANG, LANGKAWI, KLIA, KOTA KINABALU 及 KUCHING 機場及 JOHOR BARU SECOND LINK 辦理。辦理所需證件:

    1. 護照正本(六個月以上效期)
    2. 申請表
    3. 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4. 來回確認機票
    5. 簽證費馬幣 330

      詳細情形:請洽吉隆坡國際機場 ( KLIA ) 移民局入境站。
      電話:03-87763681 
  4. 國人赴馬國請特別注意所持馬國簽證之效期,切勿逾期居(停)留,否則依馬國法令將處罰款或移送法辦。若因故發生上述逾期居(停) 留情事,請先向馬國移民總局申請出境放行單,再行出境,以免在機場遭遇困難。日前發生國人持馬來西亞核發之60天內多次入境簽證,來馬後前往新加坡再入境馬國時,移民官員將其簽證入境停留期限改為14天,當事人因未獲告知且未詳察,導致逾期停留遭留置。鑒於近來馬國厲行嚴查非法移民政策,查獲外國人非法居、停留,移民局視案情需要得留置調查,期間最長為14日,另可處一萬元馬幣(相當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或5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施。國人倘前往馬國商旅時,務必詳閱入境時移民官所給予之入境停留期限,俾免誤觸馬國移民法令遭受留置。
發布日期:2010/4/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