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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7個工作天,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簽證申請表內容有不實填報者或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不予核發簽證。
3. 居留簽證規費新台幣2,200元(美金66元);相對處理費新台幣4,620元(美金140元,目前僅適用於美國籍人士)。在台申請停留簽證改辦居留簽證,另加收手續費新台幣800元(美金24元)。
4.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 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5.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目前在台外籍勞工均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