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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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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依親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在台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

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請黏貼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申請人須親自簽名確認,照片背景請以素色(建議白色)為底色。表格可自本局網站下載,或向本局或駐外館處簽證櫃臺索取。

2.護照正本及影本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入境章戳頁。

3.最近3個月內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之國籍及外文姓名。

4.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正本及影本,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須繳結婚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結婚登記證明及結婚證書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5. 效期內之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

1.無犯罪紀錄證明及良民證均須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2.自核發之日起1年內,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

6.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

1.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2.檢查項目體檢醫院請參照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財力證明、來台目的證明、來台關係人保證書等審核所需之有關文件。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2. 申請人如已持符合改換資格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入境,得於停(居)留有效期間,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人無須離境。

注意事項

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7個工作天,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簽證申請表內容有不實填報者或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不予核發簽證。

3. 居留簽證規費新台幣2,200元(美金66元);相對處理費新台幣4,620元(美金140元,目前僅適用於美國籍人士)。在台申請停留簽證改辦居留簽證,另加收手續費新台幣800元(美金24元)。

4.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 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5.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目前在台外籍勞工均不適用。

 

 

  • 發佈日期:20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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