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請輸入多媒體內容說明文字, 以符合無障礙第一優先等級規範
現在位置:首頁 >申辦簽證 >外國人申請中華民國簽證相關手續及說明

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應 繳 文 件 說 明
1.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核發之入學許可正本及影本
  1. 目前教育部公布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名單,請參考該部網站。
  2. 持劍潭華裔青年語文中心入學許可者,限由僑務委員會推薦入學並檢附推薦證明文件。
  3. 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上課15小時。
2.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 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及研習計畫
3.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
4.護照正本及影本 效期6個月以上且須有空白頁
5.簽證申請表,表上請黏貼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申請人須親自簽名確認,照片背景請以素色(建議白色)為底色。表格可向本局簽證櫃台索取或自本局網站下載
6.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申 請 程 序 來台研習中文之外籍人士一律持上列文件及簽證規費向其本國、永久居留地或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注 意 事 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2.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非以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目的來台,或已以其他身分在台居留者,均不適用在台轉換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
  3. 持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但加註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者入境後,得申請轉換為可延期之停留簽證,申請時無須繳交入學許可,但須另加附在學證明(須證明繼續就學期間)上課出席紀錄證明(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及財力證明。
  4. 在台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且符合居留簽證之要件者,得於所持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屆滿至少1週前,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辦事處申請改換居留簽證(請參考網頁: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在台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本項作業需7個工作天。
  5.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將不予核發簽證,且所繳之簽證規費不退還。
  6. 停留簽證規費新台幣1,600元(美金50元);相對處理費新台幣4,620元(美金140元,目前僅適用於美國籍人士);申請轉換為可延期之停留簽證,另加收特別處理費新台幣800元(美金24元)。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 發佈日期:2005/9/1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