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merged
P. 56
制旅客於位在機場管制區內免稅店購
買之免稅液態商品,惟前述免稅商品
於旅程結束前不得啟封,在歐盟境內
各機場轉機之旅客應俟離開境內最後
防 一站之機場後方可啟封。
範 2. 旅客登機行李內僅可攜帶每件不超過
恐
怖 100 毫升(ml)之液體,並自行以不超過
暴
力 1 公升容量可重覆封口之透明塑膠袋
活 (大小約為 20x20 公分)封裝。
動
3. 前述液體包括:水或其他飲料、湯汁
及糖漿;奶油、乳液和油膏狀物質(含
牙膏);香水;液態凝膠類物品如沐
浴乳或洗髮精;壓縮液體如刮鬍膏、
除臭劑或其他發泡商品。煙霧劑以及
其他類似前述物質之物品。
4. 旅客倘有攜帶前述液態物品,須於抵
達機場後將前述物品自登機行李中取
出,並置於置物盤內單獨通過安檢機。
5. 旅客於通過管制點前,應脫除夾克或
外套置於置物盤內單獨通過安檢機。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