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日本</title><link>https://www.boca.gov.tw/sp-foof-countrylp-02-1.html</link><description>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RSS Channel.</description><language>zh-tw</language><copyright>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copyright><item><title><![CDATA[旅遊警示]]></title><link>https://www.boca.gov.tw/sp-foof-countrycp-02-34-060b2-02-1.html</link><description><![CDATA[<p>入境須知 : <br/>※入境日本前可詳閱日本數位廳「Visit Japan Web」網頁https://vjw-lp.digital.go.jp/zh-hant/<br/><br/>1、日本為加強反恐措施，自2007年11月20日起，針對入境日本之外國人士，除<br/>（1）持特別永住者；<br/>（2）不滿16歲者；<br/>（3）應日本中央政府省廳首長邀請者；<br/>（4）我駐日館處職員及其家屬；<br/>（5）法務省所規定之人員外，<br/>均須在入境審查過程中實施指紋採集及顏面攝影等二項新增手續。<br/><br/>2、為避免遭日本拒絕入境，請注意下列事項：<br/>（1） 非屬免簽證之活動，請事先申請符合目的之簽證。<br/>（2） 自助旅行者(非團客)出發前請務必備妥旅遊計畫，包括來回機票、日程表、住宿（如：訂房記錄）、財力證明（如：信用卡）等，並確實填寫入出境表格，以便入國查驗時使用。<br/>（3） 國人出入日本頻繁或單次停留時間過久，而遭日方拒絕入境案例時有所聞，除損失時間、機票及旅館費用外，可能另須支付拘留期間之相關開支，並留下不良紀錄。<br/>（4） 遇日本入國審查官詢問時，請務必耐心據實回答，避免態度不佳或刻意迴避。赴日目的或住宿地點若交代不清，或缺少足夠在日生活之財力證明，仍有遭拒入境之虞。<br/>（5） 乘客於機上或機場管制區內遺失護照，致入境日本時無法出示者，將被遣送回台，爰請務必小心保管護照。<br/>（6） 乘客於機上或下機後有暴力或脫序行為，仍有被扣押或遭原機遣返之可能。<br/><br/>[海關申報]<br/><br/>※免稅品及違禁品等相關規定，以日本海關網頁為準https://www.customs.go.jp/index.htm<br/><br/>1、 國人攜帶物品超過免稅範圍(20萬日圓)，須至日本海關課稅櫃台繳稅。攜帶現金、旅行支票及有價証券，總值在100萬日圓以上，或黃金（純度90%以上）達1公斤以上時，須另外填報「支付方式等攜帶進口申告書」。<br/>2、 日本消費稅提高至10%後，攜帶名貴手錶或黃金入境謀求不法利益案件大增，又因日幣貶值及金價上漲(1公克已逾1萬日圓)，近來發生多起我國民眾入境日本時攜帶數十至數百公克黃金，誤以為無須申報，遭海關依法扣押物品、護照及手機等，並留置訊問之案例。國人赴日時請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br/>3、 禁止攜帶物品：毒品及其吸食道具、管制類藥物、槍砲彈藥刀械、化學武器、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信用卡及印製偽造品之印模等、妨害風俗之書籍、圖畫、雕刻物或其他物品、兒童色情物品、仿冒或盜版等侵害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之物品、野生動物之活體或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br/>4、 為防範非洲豬瘟，日本農林水產省已加強查緝，在任何情況下(含個人消費或伴手禮)若查獲違法攜入畜產品，依據《日本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將重罰300萬日幣以下罰金或3年以下徒刑。<br/>5、 勿輕信陌生人請託或貪圖利益，代為看守、保管或運送違禁物品，以免惹禍上身、繫獄海外。</p><p>簽證資訊 : <br/>※簽證之准駁係國家主權行為，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資訊以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網站為準。<br/><br/>1、 免簽證措施<br/>日本政府自2005年9月26日開始，針對在台灣設籍的台灣居民，實施以短期停留為目的(就職或就業者等除外)，進入日本可免簽證停留90天的措施。<br/>免簽證的實施對象是以觀光、療養、運動、拜訪親友、參觀、參加講習會或出席聚會、業務連繋等短期停留期間即可完成之事項者。因就業或參與因業務關係而獲得報酬之活動(藝文活動、職業運動的參與)目的而欲進入日本者，仍需事前取得相關之簽證，敬請留意！<br/>再者，申請入境日本時須自行舉證符合以下條件：<br/>（1）需持有有效護照且在有效期內返回本國或僑居地者。(註：並未規定效期需大於6個月)<br/>（2）申請人所提出的入境目的與從事的活動需一致，且須符合日本國的出入國管理及民認定法(以下稱「入管法」)所規定的短期停留之停留資格及停留期間。(特別是經常出入日本國者，以訪問親友為目的等進入日本，須詳盡的說明在日本停留期間的活動相關內容及與親戚、友人之間的關係。)<br/>（3）申請人不曾違反入管法第5條第1項各號之相關法令 (因逾期居留等原因被日本強制遣返，尚未經一定期間；在各國違反法令被處1年以上徒刑或監禁等拒絕其入境之事由) 者。<br/>但是，符合上述條件者也並不表示一定可入境日本，敬請留意！<br/><br/>2、有關一般簽證申請規定及打工度假制度，請逕洽以下單位：<br/>■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br/>地址：台北市慶城街28號(通泰商業大樓)<br/>電話：02-2713-8000<br/>網址：https://www.koryu.or.jp/tw<br/>■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br/>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87號9樓,10樓(南和和平大樓)<br/>電話：07-771-4008<br/>網址：https://www.koryu.or.jp/tw</p><p>其他 : </p><p>過境轉機 : 無</p>]]></description><source url="https://www.boca.gov.tw/sp-foof-countrycp-02-34-060b2-02-1.html">https://www.boca.gov.tw/sp-foof-countrycp-02-34-060b2-02-1.html</source></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