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 發布日期:2023-01-06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87920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訂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啟用
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改
一零七年二月八日修改
一零八年七月三日修改
一零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改
一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改
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修改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改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修改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註記代碼 | 註記事由或身分 | 說明 |
---|---|---|
A |
1.應聘(白領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投資、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負責人 2.履約 3.外國文化藝術團體來台表演事由或身分 |
1.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1款規定許可之工作。 2.依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辦理。 3.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 |
B | 商務、考察 | 從事商務活動。 |
P | 觀光、訪問、探親 | 從事無報酬性之非商業活動、一般社會訪問、觀光及無須許可之活動。 |
DC |
1.駐台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及其眷屬 2.駐台政府間國際組織外籍官員及其眷屬 |
1.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外國機構。 2.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外國機構。 |
FO | 駐台機構人員及其眷屬 | 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外國機構。 |
FD | 駐台機構聘僱之人員及其眷屬 | 依「就業服務法」第49條之規定辦理。 |
EN | 創業家 | 依「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
ER | 急難救助 | |
ES | 尋職 | 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
IM | 參加國際會議、商展或其他活動 | 國際會議係指與三個國家以上有關之多邊會議,主辦單位非限於國際組織。 |
FS | 外國留學生 | 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於教育部認可之學校就讀。 |
FC | 僑生 |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中華民國就讀(含海青副學士學位班)。 |
FR | 研習 |
1.研習中文。 2.經內政部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許可研習宗教教義。 3.其他經許可之研習或訓練活動。 |
FT | 實習、代訓 |
1.外國駐台機構之實習生、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2.代訓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案件處理原則)。 |
FL | 受僱(藍領聘僱)、移工 |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來台工作者。 |
R | 傳教、弘法 | 神職人員來台至宗教團體從事宗教活動。 |
TS | 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 | |
TC | 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 十八歲以下之未婚子女。 |
OS | 在台無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 | |
OC | 在台無戶籍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 十八歲以下之未婚子女。 |
HS | 港、澳居民之外籍配偶 |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港澳居民外籍配偶。 |
HC | 港、澳居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港、澳居民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 |
SC | 大陸地區人民之外籍配偶 |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外籍配偶。 |
CC | 大陸地區人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 |
SF | 外國人之外籍配偶 |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之外籍配偶。 |
CF | 外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十八歲以下之未婚子女。 |
J | 國際交流 | 依條約、協定或中央政府機關核准之學術、文化等交流訪問。 |
V | 志工 |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許可函者。 |
O | 執行公務 |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6條及第7條核發之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 |
T | 過境 | 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
TR | 停留改居留 | 原持停留簽證入境後改換發居留簽證。 本代碼為國內專用。 |
VF | 免簽改停留 | 原以免簽證入境。 |
VL | 落簽改停留 | 原以落地簽證入境。 |
WH | 度假打工 |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辦理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
X | 其他 | 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台停(居)留。 船員搭機來台登船工作。 |
M | 醫療 | 檢具當地醫院診斷證明及轉診推薦、說明書及財力證明。 |
註:各項簽證申請案之申請要件請參考本局網站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