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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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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簽證須知

  • 發布日期:2024-01-02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52417
適用對象 適用於持正式護照因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及外交部核准或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6個月以上居留之外籍人士。
應備文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
  2. 線上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3. 來台居留證明文件或中華民國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公文;
  4. 及其他相關文件。
簽證效期 一般居留簽證效期為3個月。
居留期限

持居留簽證來台者,須於入境次日起30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 (Re-entry Permit) 。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

費用
  1.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2. 在台申請停留簽證改辦居留簽證,另收手續費800元(折合美金24元)。
  3. 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備註
  1. 上述規定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移工均不適用。
  2. 外籍人士以受聘僱為由申請居留簽證,得申請將原持駐外單位核發之停留簽證在台逕行改發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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