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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籍人士參與來臺度假打工計畫簽證申請相關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5-3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8053

度假打工計畫之意義

  • 國際間青年度假打工交流計畫旨在協助青年以「度假為主、打工為輔」之方式,進行深度文化探索及多元國際交流。
  • 為鼓勵並促進臺灣與外國青年人間的互動與交流,增進彼此瞭解,以及厚實民間交往基礎,中華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度假打工計畫」雙邊協議,規範青年交流之申請資格條件、人數配額、執行方式等。
  • 申請來臺參與「度假打工」計畫以1次為限,其入境主要目的為在臺長期度假,倘為籌措在臺期間旅遊生活費用,得合法從事工作,惟工作為其附帶目的而非主要目的。因此本計畫不適用於主要入境目的擬在中華民國工作、就學或其他長期居留事由者。

加拿大籍人士參與來臺度假打工計畫之資格條件

  • 依據我國與加拿大自99年7月1日起實施之「臺加度假打工計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度假打工」事由提出簽證申請:
  1. 依據「臺加度假打工計畫」申請來臺之適用對象包含:
    (1)為求其職涯發展,預先安排在臺工作培訓且簽有相關契約之個人;
    (2)為完成加拿大學業,預先安排在臺實習課程之高等教育在學學生;
    (3)為在臺長期度假,合法從事工作以籌措在臺期間旅遊生活費用者。
  2. 申請人於擬進入臺灣時持有效效期超過預計在臺停留期間(以1年計)之加拿大護照。
  3. 申請時年齡介於18歲(含)至35歲(含)。
  4. 申請人未曾以參與「臺加度假打工計畫」為由來臺。
  5. 入境之主要目的為在臺長期度假。倘為籌措在臺期間旅遊生活費用,得合法從事工作,惟工作為其附帶目的而非主要目的。
  6. 未有配偶、受扶養親屬或攜帶孩童隨行。

加拿大籍人士參與度假打工計畫申請來臺簽證須知

  • 應備文件
  1. 經填妥與簽名之簽證申請表
    (1)於中華民國(臺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完成線上填表(https:// visawebapp.boca.gov.tw/BOCA_EVISA/)後,列印申請表紙本並由申請人親自於第二頁簽名。
    (2)填寫訪臺資料時請選填以下項目:停留天數1-180天、入境次數多次、訪臺目的度假打工
  2. 有效之加拿大護照,入境時護照效期超過預計在臺停留期間(以1年計)。
  3. 申請前6個月內拍攝之2吋半身彩色照片2張。
  4.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規費100美元或等值其他貨幣(依駐加拿大代表處、駐多倫多辦事處、駐溫哥華辦事處或駐蒙特婁辦事處公告之幣別與折合數繳費;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辦者繳納規費3,200臺幣)。倘遭拒件,不予退費。
  5. 赴臺交通票券或購票證明文件、回程或離境交通票券或足夠購票之財力證明。
  6. 停留臺灣初期持有2,500加元以上或等值之財力證明。
  7. 停留臺灣期間之醫療保險,保險範圍包含住院診療與後送服務。
  8. 受理館處視個案情形要求申請人提供之其他文件,包含符合其來臺目的之佐證資料。
  •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備妥上述應備文件,由本人、代理人或委託旅行社向駐加拿大代表處、駐多倫多辦事處、駐溫哥華辦事處或駐蒙特婁辦事處(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辦者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中部辦事處、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外交部南部辦事處或外交部東部辦事處)提出申請。
  2. 受理館處得視個案情形要求申請人補充其他文件,必要時施予面談。
  • 簽證類別
  1. 類別:多次入境之停留簽證。
  2. 效期:自核發日起算1年。效期內入境次數無限制。
  3. 停留期限:每次入境得停留最長180天,屆滿前15日內,得向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最多可再延長180天。自入境日起算總停留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其後不得再申請延長或變更停留事由。
  4. 註記:WH - DURATION OF STAY STARTS FROM THE NEXT DAY OF ARRIVAL. PERMITTED STAY FOR NO MORE THAN 1 YEAR FROM THE DATE OF FIRST ENTRY.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本簽證視同工作許可。
  • 簽證注意事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
  2.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7條規定,簽證申請案經受理者,簽證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3. 持用度假打工事由簽證入境後在臺停留,倘於簽證效期屆滿日期後離境,因該簽證失效不得再憑以入境,亦不得主張參與度假打工計畫未滿1年而要求重新核發簽證,申請人宜自行妥善安排相關入出境日期之規劃。

加拿大籍人士參與度假打工計畫來臺注意事項

  • 依據中華民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度假打工者持憑入國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無需另取得工作許可。惟:
  1. 應遵守臺灣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並不得從事與度假打工計畫目的不符之工作。
  2. 在臺停留期間之培訓、實習或臨時性工作應符合臺灣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之規範。
  3. 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資格認定及執業證照登記等法令。
  4. 有關工作相關法規資訊,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