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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籍退休人員申請停留簽證

  • 發布日期:2017-07-26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0452

為增進臺、日雙邊關係,並提供日本籍退休高年齡層人士來臺從事休閒度假活動之友善環境,外交部針對日籍退休人士申請來臺長期旅行(Long Stay)停留簽證訂定適用對象及相關規定如下:

  1. 年屆55歲以上之退休日籍人士。
  2. 出具日本警察機關核發之無犯罪證明。
  3. 持有5萬元美金以上之財力證明並享有厚生、共濟或國民年金給付之證明文件。
  4. 持有效期至少2年之海外旅行保險(含醫療及意外保險)者,得申請1年效期、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180天(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保險效期不足2年,但在6個月以 上者,得申請6個月效期、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180天(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
  5. 隨行配偶不受年齡限制,凡符合以上第2點及第4點之規範者亦可享相同之簽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