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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 發布日期:2023-01-06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76041

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訂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啟用
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改
一零七年二月八日修改
一零八年七月三日修改
一零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改
一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改
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修改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改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修改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註記代碼 註記事由或身分 說明
A

1.應聘(白領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投資、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負責人

2.履約

3.外國文化藝術團體來台表演事由或身分

1.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1款規定許可之工作。

2.依同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辦理。

3.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

B 商務、考察 從事商務活動。
P 觀光、訪問、探親 從事無報酬性之非商業活動、一般社會訪問、觀光及無須許可之活動。
DC

1.駐台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及其眷屬

2.駐台政府間國際組織外籍官員及其眷屬

1.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外國機構。

2.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外國機構。

FO 駐台機構人員及其眷屬 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經外交部核准設立之駐台外國機構。
FD 駐台機構聘僱之人員及其眷屬 依「就業服務法」第49條之規定辦理。
EN 創業家 依「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R 急難救助  
ES 尋職 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IM 參加國際會議、商展或其他活動 國際會議係指與三個國家以上有關之多邊會議,主辦單位非限於國際組織。
FS 外國留學生 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於教育部認可之學校就讀。
FC 僑生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中華民國就讀(含海青副學士學位班)。
FR 研習

1.研習中文。

2.經內政部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許可研習宗教教義。

3.其他經許可之研習或訓練活動。

FT 實習、代訓

1.外國駐台機構之實習生、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2.代訓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國內廠商對外投資或整廠設備輸出申請代訓外國員工案件處理原則)。

FL 受僱(藍領聘僱)、移工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來台工作者。
R 傳教、弘法 神職人員來台至宗教團體從事宗教活動。
TS 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  
TC 在台有戶籍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十八歲以下之未婚子女。
OS 在台無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  
OC 在台無戶籍國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十八歲以下之未婚子女。
HS 港、澳居民之外籍配偶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港澳居民外籍配偶。
HC 港、澳居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港、澳居民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
SC 大陸地區人民之外籍配偶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外籍配偶。
CC 大陸地區人民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
SF 外國人之外籍配偶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之外籍配偶。
CF 外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 已在台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十八歲以下之未婚子女。
J 國際交流 依條約、協定或中央政府機關核准之學術、文化等交流訪問。
V 志工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許可函者。
O 執行公務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6條及第7條核發之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
T 過境 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TR 停留改居留 原持停留簽證入境後改換發居留簽證。 本代碼為國內專用。
VF 免簽改停留 原以免簽證入境。
VL 落簽改停留 原以落地簽證入境。
WH 度假打工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辦理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X 其他 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台停(居)留。
 船員搭機來台登船工作。
M 醫療 檢具當地醫院診斷證明及轉診推薦、說明書及財力證明。

註:各項簽證申請案之申請要件請參考本局網站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