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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與泰越菲印緬人士辦理結婚手續

  • 發布日期:2024-05-14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6935

泰國
越南-河內
越南-胡志明
菲律賓
印尼
緬甸

註:

(一)駐外館處辦理外籍配偶面談等相關業務,僅收取經公告之行政規費,並開具收據。請申請人勿聽信他人之言,另行繳交任何費用予第三者。

(二)接受面談時,無論雙方是否透過婚姻媒介認識,均請據實回答各項問題,以免影響申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