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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佛教外籍僧侶來台弘法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19-11-12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424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前次來台簽證。
4.神職身分證明正本及影本 由外籍僧侶所屬藏傳佛教之傳承法座(請參考其他補充注意事項)出具並親簽,其內容應包含:外籍僧侶之姓名、國籍、所屬之教派、何時出家及迄至本次申請簽證時,是否仍具僧侶(monk)身分(請註明確實日期)。
5.弘法經歷證明正本及影本

*本項經歷證明得與前項4.之「神職身分證明」合併為同一文件,由傳承法座併予證明

由外籍宗教人士所隸屬之國外宗教團體或寺廟出具,經負責人或住持親簽,其內容應說明:
  1. 外籍僧侶之姓名、國籍、出生日期及所屬之教派;
  2. 迄至本次申請簽證時,最近2年連續專職從事弘法活動之詳細經歷(請註明確實期間)。
6.國內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宗教團體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團體
7.邀請函正本及影本 由國內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及加蓋團體印信,其內容應說明:
  1. 該團體所屬宗教及係合法立案、非屬營利性機構且正常運作;
  2. 邀請外籍僧侶來台之理由;
  3. 所邀外籍僧侶之姓名、國籍、出生日期、所屬教派、預定在台停留期間及擬在台從事之弘法活動詳細內容與日程;
  4. 應該團體之邀來台且尚未離境之外籍僧侶名單及所持簽證種類;
  5. 具結對於所陳述之各節無任何隱瞞。
8.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本國、永久居留地,或所屬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遞交簽證申請件。國內宗教團體應憑駐外館處所提供之簽證申請號碼(Visa Application Number)及上欄指定之文件(邀請函正本、護照正本及簽證申請表除外)併「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正本)及「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審核通知書」親自送至本局第31-33號櫃檯(櫃檯不受理快遞或郵寄送件),或以本局簽證組為收件人,以快遞或郵寄方式辦理具保手續。國內審查作業需3個工作天,審核結果將分別通知國內宗教團體及駐外館處。
  2. 申請人已持停留簽證入境,如有需要於近期內再次來台弘法者:得於停留簽證之停留期限屆滿至少1週前,由國內宗教團體備妥上欄指定之文件(護照正本除外)、「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正本)、「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審核通知書」及預收領務電報費(每案電報以1頁為原則收取新台幣50元;如有附件,每頁加收新台幣50元),向本局申請初審,審核作業需5個工作天,初審結果將通知國內宗教團體及駐外館處。申請人得於本局將初審結果電報通知駐外館處1個月內,憑該電報號碼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由駐外館處做最後准駁。
  3. 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請參閱相關說明。

 

注意事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2. 各式申請書表可自本局網站下載,或向本局或外交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簽證櫃檯索取。
  3.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簽證申請將遭逕予拒件亦不退費。
  4.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及傳教弘法以外之簽證目的來台者,均不適用以「申請程序」2.之方式申請在台初審。
  5. 傳教弘法原則僅核發單次入境簽證。
  6.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7. 請併參考「藏傳佛教外籍僧侶(藏僧)來台弘法補充注意事項」之網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