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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際交換生申請居留簽證,應該備妥哪些文件?

  • 發布日期:2024-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7937

交換學生來臺交換就讀期限逾180天以上者,申請人須備妥下列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

  1. 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
  2. 簽證申請表(請上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網頁填寫並下載列印具條碼之申請表。另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以確認申報內容屬實。);
  3. 6個月內、背景為白色之2吋彩色照片2張;
  4. 入學許可或通知書;
  5. 大學校院之交換生須檢附核錄學校出具之校際交換生核准函,高級中等學校之交換生須檢附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之核准函;
  6. 外國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或派遣證明;
  7.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之國內體檢醫院出具,或由國外合格醫院出具,國外文件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健康檢查項目須符合該署「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之規定。

另駐外館處、領務局或四辦受理簽證申請後,得視個案要求申請人面談或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持駐外館處核發之交換學生停留簽證(簽證代碼FS)入境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與原持憑入國之停留簽證目的相符事由之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