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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持駐外館處所核發並加註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後,如因罹患急性重症,或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依限離境時,要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2019-07-15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0098
  1. 務請於原持停留簽證在臺停留期限屆滿5個工作天前,備妥說明書、護照正本、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各分支機構申請改辦適當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惟已在臺逾期停留者,無法提出申請。
  2. 如為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且未註記「不得延期」之簽證入境者,請直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在臺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