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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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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台研習中文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1734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1. 護照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2. 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1. 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檢查項目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5.在學證明及註冊證明正本及影本
  1. 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之華語文教學中心所核發之在學及註冊證明。
  2. 目前教育部公布之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名單,請參考該部網站
  3. 在學證明內容須證明已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 個月以上。
  4. 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須上課15小時。
6.上課出席紀錄證明正本及影本 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7.成績單正本及影本 研習期間之測驗成績。
8.研習計畫書正本 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目的及研習計畫。
9.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3個月經常性財力)
  1. 限提供本人或三等親(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出具財力證明、國外匯款證明、獎學金證明;非本人之財力須另繳附親屬關係證明。
  2. 獎學金證明須載明受獎期限及額度。
10.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來臺之簽證頁及入境戳章頁。

申請程序

自113年1月1日起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申請人已持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來臺,並已於同一所學校連續就讀滿4個月且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逕向該署申請居留,毋須先向本局申請改辦居留簽證。

注意事項

  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限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臺逾期停、居留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且為中文、英文以外之文件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4.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5.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電子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以研習中文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研習中文為由要求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
  6.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已逾停(居)留效期者,須依規定離境重新申請簽證。
  7.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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