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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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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研修宗教教義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17-07-26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293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前次來台簽證。
4.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影本

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應先由宗教團體或其附設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依據「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之規定,向許可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5.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申請程序

  1. 由申請人檢具上列應備文件向其本國、永久居留地,或其所屬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遞交簽證申請件。
  2. 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注意事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2.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簽證申請將遭拒件亦不退費。
  3.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4. 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或持簽證目的非研修宗教教義之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要求在臺以研修宗教教義為由申請延長停留期限或轉換居留簽證。
  5. 原在臺居留外僑擬轉換停、居留目的為研修宗教教義者,申請人應先行離台向駐外館處遞送簽證申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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