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簽證須知
- 發布日期:2017-07-20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98311
適用對象 | 適用於持普通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因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 、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6個月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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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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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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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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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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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停留期限為60天或90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台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 ,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180天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