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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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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警示燈號:紅色)印尼政府調整外國人入出境之防疫管制措施事

  • 發布日期:2021-07-24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4225

一、印尼政府為阻絕疫情擴散,防止病毒境外移入,自2021年7月4日起陸續發佈有關國際旅客入境印尼之防疫、申請簽證及查驗疫苗接種等新措施,並於7月19日再度緊縮申請簽證入境之條件。駐印尼代表處更新及彙整最新規定及作法如下:
(一)    可入境印尼之對象:
1.    印尼政府於疫情期間暫停免簽入境及核發落地簽證。
2.    一般外國籍旅客仍暫停直飛入境或在印尼轉機。
3.    自7月23日24時起,准予入境及轉機之外國籍旅客僅限:
(1)    持有外交人員證及公務居留證者;
(2)    持有公務簽證或外交簽證者;
(3)    持有居留證(ITAS)或永久居留證(ITAP)者;
(4)    基於人道或醫療考量,經印尼主管Covid-19官方機構核准之外國人;
(5)    隨同運輸工具(機與船)同時入境之外國機組員。
4.    印尼籍人士仍可入境但應遵守印尼政府防疫規定。
(二)    印尼移民總局於7月5日發布調整簽證申請規定,新增應備文件如下:
1.    72小時內之PCR陰性證明,且該報告可透過QR-code供第三方掃描檢查;
2.    已接種完整疫苗之證明;
3.    以英文書寫之切結書願意配合8天之居家隔離防疫及相關防疫規定;
4.    財力證明:10,000美元,或相當價值之其他財力證明。排除適用對象:醫療人員、運輸機組人員、基於人道考量理由(探病、奔喪等)者;
5.    印尼簽證申請之詳細資訊請洽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https://www.kdei-taipei.org/)。
(三)    從國外入境之所有旅客須出示起飛前72小時內所採檢之RT-PCR 陰性證明(以採檢時間起算,並包含例假日)。
(四)    所有外國籍及印尼籍旅客入境印尼均需隔離檢疫8天:
1.    所有旅客皆需入住政府指定防疫旅館隔離8天,期間並篩檢兩次PCR,分別爲入境第1天及第7天。指定防疫旅館清單請參考附件連結網址:https://www.roc-taiwan.org/uploads/sites/59/2020/02/Data-64-Hotel.pdf,相關入住及費用事宜請逕洽旅館詢問或預訂;
2.    印尼移工及印尼政府官員入住防疫旅館及二次篩檢之費用由政府負擔,其他所有國籍旅客需自費負擔;
3.    PCR篩檢結果為陽性者,須入院治療,印尼籍人士由印尼政府負擔費用,外籍人士須自費負擔;
4.    完成8天居家隔離且二次PCR篩檢均為陰性者,始得進入印尼社區,惟仍建議旅客另行居家檢疫14天。
(五)    所有外國籍及印尼籍旅客入境印尼均須出示完整疫苗接種證明:
1.    外籍旅客(包含持居留證[KITAS]者)須出示完整疫苗接種證明始得入境印尼;
2.    印尼籍旅客倘於入境前未施打疫苗,將在入境隔離期間取得第二次PCR篩檢陰性証明後,直接施打疫苗;
3.    疫苗證明可以紙本或數位証明,兩者擇一,需有英文及接種當地國語言之雙語版本,且需有疫苗「完整名稱」、完成「兩劑」、「相同」疫苗接種,不能混打。目前台灣的疫苗接種紀錄卡上即以中、英文雙語登載資料,惟接種年份多登載民國110年(應採西元年2021年),部分醫療院所亦以「AZ」縮寫代替Astra Zeneca疫苗名稱,均恐不符國際採認標準,需請原接種單位修正;
4.    可免除出示疫苗証明適用對象:
(1)    由父母隨同之12歲以下孩童;
(2)    因健康因素理由不適合接種疫苗而無法出示疫苗接種證明者,須於入境印尼或搭乘印尼國內航班時出示英文版或印尼文版之醫生診斷證明;
(3)    即將離境印尼之國際旅客;
(4)    欲搭乘印尼國內線轉搭國際線離境之國際旅客,搭機時須先向航空公司及印尼機場出示轉搭國際線之機票證明,且轉機期間不得離開機場;
(5)    準備離境印尼之運輸機組人員;
(6)    持外交、公務簽證訪印之部長級官員、已簽訂旅遊走廊協議(Travel Corridor Agreement)之國家旅客。
二、外交部提醒擬前往印尼的國人,務必注意相關入境規定及個人防疫措施,以免遭印尼政府拒絕入境。國人在印尼境內倘因疫情或遭遇急難需要協助,請即撥打我駐印尼代表處緊急聯絡電話:+62-811-984-676(印尼境內請直撥0811-984-676)或駐泗水辦事處緊急聯絡電話:+62-822-5766-9680(印尼境內請直撥0822-5766-9680);或請國內親友撥打「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0800-085-095,以獲得必要協助。

*外交部旅遊警示分級表(https://www.boca.gov.tw/sp-trwa-list-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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