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交換學生)
- 發布日期:2024-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1977
應繳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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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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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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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專校院核准函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函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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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就讀學校入學許可/通知或在學暨註冊證明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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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外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及影本 | 由國外原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派遣證明或學生證。 |
8.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1.視個案審查之需求而定(例如:來台目的證明、父母同意書、在台關係人保證書、在臺監護人同意書、無犯罪紀錄證明、交換學校簽訂之教育合作或姊妹校協定證明…等審核所需之文件)。 2.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簽證頁及入境章頁。 |
申請程序
-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符合來臺就學居留規定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 提出申請。
- 申請人如已持符合改換就學資格之停留簽證入境,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
注意事項
-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限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臺逾期停、居留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若係中國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英文譯本。
-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電子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以就學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就學為由要求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選讀生或隨班附讀者,不得以就學為由申辦簽證。
-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 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已逾停(居)留效期者,須依規定離境重新申辦簽證。
-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