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97008
應繳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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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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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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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效期內之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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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結婚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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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近3個月內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新式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之國籍及外文姓名。 |
8.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例如:財力證明、來台目的證明、來台關係人保證書等)。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簽證頁及入境頁。 |
申請程序
-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 申請人倘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得延期」(NO EXTENSION)或「不得在臺改辦居留」之停留簽證入境、符合依親(包括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居留事由,請逕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注意事項
-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簽證且 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台逾期停、居留者遭內政部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須訪查者,工作天則將視實際訪查天數而定。
-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若係中國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英文譯本。
-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目前在台外籍移工均不適用。
-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 申請人持憑簽證註記代碼「P(觀光/探親/訪問)」事由不可延期之停留簽證入境者,不得在臺改辦居留簽證。
- 申請人如已持註記「TS」之不可延期停留簽證入境且符合改換依親居留資格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無須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