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投資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1-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2792
應繳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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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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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投資證明函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 依據「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投資金額須20萬美元以上。 |
5.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來臺簽證頁及入境頁。 |
申請程序
-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 申請人如已持符合改換資格註記代碼「A」之停留簽證入境,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八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無須離境。
注意事項
-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台逾期停、居留者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
-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 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以及目前在台外籍移工均不適用。
-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