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創業家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0-03-05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789
應繳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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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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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之文件 | 依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所列之資格條件檢附相關應備文件,並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先行審查核准創業家資格。(詳請參閱注意事項) |
5.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之來臺簽證頁及入境頁。 |
申請程序
- 外國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繳申請文件;港澳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向大陸委員會駐港澳辦事機構提出申請。
- 外國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繳申請文件,申請人於停(居)留期限屆滿前,無法取得居留簽證者,請依限離境;港澳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 申請人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准創業家資格後,由受理單位(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或駐外館處)通知申請人繳交居留簽證規費及繳交護照正本。
-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經通知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准創業家資格後,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台逾期停、居留者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 目前在台外籍移工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