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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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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籍退休人員(年屆55歲以上之)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4-05-01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343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4.日本警察機關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正本及影本

 

5.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持有5萬元美金以上之財力證明並享有厚生、共濟或國民年金給付之證明文件。
6.保險證明正本及影本 持有效期至少2年之海外旅行保險(含醫療及意外保險)者,得申請1年效期、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180天(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保險效期不足2年,但在6個月以上者,得申請6個月效期、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180天(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駐外館處視個案要求提供。

申請程序

  1. 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2. 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注意事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提出簽證申請者不論是否獲發簽證,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2.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3. 中文、英文以外之申請文件,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4. 隨行配偶不受年齡限制,凡符合以上第4點及第6點之規範者亦可享相同之簽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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