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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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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交換學生,六個月以內)

  • 發布日期:2018-07-12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7454
應繳文件 說明
1.簽證申請表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3.護照正本及影本 1.護照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2.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4.大專校院核准函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核准函正本及影本 申請人來臺交換就讀期間在6個月以內且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
5.就讀學校入學許可/通知 交換學生應繳驗由就讀學校出具之入學許可或錄取通知書。
6.國外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及影本 由國外原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或同意交換證明。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視個案審查之需求而定(例如:來臺目的證明、父母同意書、在臺關係人保證書、在臺監護人同意書、無犯罪紀錄證明、交換學校簽訂之教育合作或姊妹校協定證明…等審核所需之文件)。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符合來臺交換就學停留規定者,應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簽證申請。
  2. 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

 

注意事項

  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且為中文、英文以外之文件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3.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4. 交換就讀期間在免簽證法定在臺停留期限內者,得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惟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電子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以就學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就學為由要求轉換就學事由之停、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限。
  5. 選讀生或隨班附讀者,不得以就學為由申辦簽證。
  6.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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