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宗教人士來台傳教弘法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 發布日期:2023-08-17
-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資料點閱次數:12428
應繳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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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前次來台簽證。 |
4.神職身分證明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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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傳教弘法經歷證明正本及影本 *本項經歷證明得視宗教類別與前項4.之「神職身分證明」合併為同一文件 |
由外籍宗教人士所屬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其內容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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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內宗教團體之立案登記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宗教團體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團體 |
7.邀請函正本及影本 | 由國內宗教團體出具,並經負責人親簽及加蓋團體印信,其內容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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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申請程序
- 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遞交簽證申請件。
- 須擔保案件,應由國內宗教團體憑駐外館處提供申請人之簽證申請號碼(Visa Application Number)及上欄指定之應備文件(指護照正本及簽證申請表除外之其他各項文件影本)、「辦理中華民國簽證保證審核通知書」及「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正本)各1份親自送至本局第31-33號櫃檯(櫃檯不受理快遞或郵寄送件),或以本局簽證組為收件人,以快遞或郵寄方式寄送辦理。審核結果將分別通知國內宗教團體及駐外館處。
- 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請參閱相關說明。
注意事項
-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簽證申請將遭逕予拒件亦不退費。
- 傳教弘法原則僅核發單次入境簽證。
-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